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宣布与 Apple Music 达成音乐授权协定,将通过 TME 音乐云进行授权音乐作品的全球发行与推广,此次合作为全球 Apple Music 用户带来中国厂牌及创作者的音乐内容。
据行行查数据显示,在线音乐服务变现方式主要包括会员订阅、数字专辑销售、广告服务及授权业务。根据网易云音乐招股说明书引用的灼识咨询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在线音乐服务市场规模(按收入)为28亿元,2020年增至128亿元,CAGR为46.3%,预计2025年将增长到495亿元,CAGR为31%。增长的主要因素为会员付费比率的上升,2016-2020年付费率由2%增至8%,招股说明书引用的灼识咨询预测2025年将增至27%。
当前数字音乐(狭义)用户规模最大,短视频音乐直播用户的增长受益于平台整体直播用户的快速增长较为显著。自2018年上半年以来,数字音乐用户规模基本较为稳定地维持在8亿量级的高位。在线K歌与泛娱乐音乐直播用户大体呈稳健上涨趋势。此外,短视频音乐直播用户规模2020年上半年攀升至超3亿月活,一跃成为第二大用户规模量级。泛娱乐音乐直播用户在2019年的上升与数字音乐APP的良好增势有关,用户同时通过数字音乐APP接触到音乐直播内容形式。
数字音乐产业,上游由唱片公司等内容提供商和版权代理公司等版权服务商构成,中游由综合音乐平台、原创音乐平台、音乐直播平台等服务提供商构成,下游则由用户构成。
以苹果商店下载为例,用户为每首下载歌曲支付$0.99的费用后,苹果抽成30%,并向中介机构HFA等以每首歌每次下载$0.091的价格支付词曲作品机械权。HFA在收取11.5%手续费后,支付给版权管理公司。实践中版权管理公司一般与词曲作者五五分成。除渠道抽成30%和支付词曲作品机械权外,剩余收入的一定比例为支付给唱片公司的录音作品机械权版税,这部分不同渠道情况不同,如Apple抽取30%及支付词曲作品机械权后,其余部分全部为给唱片公司录音作品机械权。
与美国相比,中国的音乐版权规定及实践中的利益分配略有不同,进而影响了行业发展和利益分配格局。在法律框架上,除在法律地位及税率设定上有所不同外,在权利类型上设立了针对数字渠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实践中则由相对分散的版权方和高度集中的流媒体渠道方直接进行利益分配。
在法律框架上,录音作品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重要收入来源
与前述的美国版权法律基本框架相比,中国在版权保护对象和版权类型这两个维度上均有所不同。
首先,在版权保护对象上,中国版权法律中存在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区别,与此对应,从音乐作品构成来看,中国不存在美国所谓的录音作品(Sound recording),而只是录音制品。因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只由词曲作者享有,歌手只拥有对录音作品的表演者权(非表演权),唱片公司仅享有对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从录音作品邻接权的法律地位出发,在具体的权利规定上,中国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数量(6项)少于词曲作品享有的权利数量(17项)。
对比看,中美两国针对词曲作品(Musical work)的版权规定相同,在中国体现为著作权。但针对录音作品(Sound recording)的版权上,美国承认单独的录音作品版权,而中国认为录音制品版权只是从著作权衍生而来的邻接权,不单独存在。这一法律规定上的区别对中国的音乐版权分配产生了根本性影响,歌手及唱片公司的大部分相关财产权,必须建立在著作权人许可的基础上,因此表演者及录音制作者(歌手及唱片公司)进行歌曲销售或授权,必须首先获得著作权人(词曲作者)的许可。而在美国,使用方只需分别获得两类著作权人——词曲作者和录音作者的分别许可。
数据来源:行行查,行业研究数据库 www.hanghangch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