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迎新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均在考核名册

2020-03-05

3月3日,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简称大纲),大纲提到,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量计算的方法为:1、通过市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1)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经营区内各承担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分配,按分配电量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2)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或经有关能源主管部门或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认可),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3、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或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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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纳、交易以及配额监测、核算考核的计量单位,对各配额义务主体的配额完成情况考核以核算绿证的方式进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绿证核发、交易、核算考核的办法。对水电电量核发可再生能源绿证,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非水电绿证。绿证随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而产生,对每1MWh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1个绿证,绿证初始核发对象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者,自发自用电量按照发电量核发,配额主体通过向发电企业购买绿电(含绿证)或绿证完成配额指标。绿证有效期与年度配额考核期限相对应,有效期内可于市场自由交易(即可脱离电量单独交易,也可与电量绑定交易)。




根据相关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应向全社会的用电用户按照规定的标准征收(除农业生产用户外),但是根据测算,从2012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成立之时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的比例始终低于70%,2018年的征收比例仅为62.13%;如果从2012年起全额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累计的多征收金额可达1934亿元,基本可以覆盖2018年底的补贴拖欠。




政府在不断的通过政策的优化和调整缓解补贴缺口的进一步扩大:一方面,伴随技术进步,风电和光伏的建造成本及平准化成本在近10年来迅速下降,政府也在逐步下调对应的上网标杆电价,从而减少补贴的支出;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先后五次上调,电价附加的收入体量也在逐年提升。虽然目前基金仍存在补贴资金到位及时性不强(审批程序较长,补贴多头管理等原因)、调整机制不甚灵活(容易造成抢装进而带来质量隐患)、补贴经济性有待商榷(根据《中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研究》[王敏等]中的测算,包含大气污染和二氧化碳排放在内的火电燃煤每千瓦时的环境总成本在0.12元左右,低于风电和光伏发电每千瓦时的补贴金额)等问题,但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正稳步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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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迎新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均在考核名册
2020-03-05

3月3日,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简称大纲),大纲提到,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量计算的方法为:1、通过市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1)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经营区内各承担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分配,按分配电量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2)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或经有关能源主管部门或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认可),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3、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或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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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纳、交易以及配额监测、核算考核的计量单位,对各配额义务主体的配额完成情况考核以核算绿证的方式进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绿证核发、交易、核算考核的办法。对水电电量核发可再生能源绿证,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非水电绿证。绿证随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而产生,对每1MWh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1个绿证,绿证初始核发对象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者,自发自用电量按照发电量核发,配额主体通过向发电企业购买绿电(含绿证)或绿证完成配额指标。绿证有效期与年度配额考核期限相对应,有效期内可于市场自由交易(即可脱离电量单独交易,也可与电量绑定交易)。




根据相关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应向全社会的用电用户按照规定的标准征收(除农业生产用户外),但是根据测算,从2012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成立之时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的比例始终低于70%,2018年的征收比例仅为62.13%;如果从2012年起全额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累计的多征收金额可达1934亿元,基本可以覆盖2018年底的补贴拖欠。




政府在不断的通过政策的优化和调整缓解补贴缺口的进一步扩大:一方面,伴随技术进步,风电和光伏的建造成本及平准化成本在近10年来迅速下降,政府也在逐步下调对应的上网标杆电价,从而减少补贴的支出;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先后五次上调,电价附加的收入体量也在逐年提升。虽然目前基金仍存在补贴资金到位及时性不强(审批程序较长,补贴多头管理等原因)、调整机制不甚灵活(容易造成抢装进而带来质量隐患)、补贴经济性有待商榷(根据《中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研究》[王敏等]中的测算,包含大气污染和二氧化碳排放在内的火电燃煤每千瓦时的环境总成本在0.12元左右,低于风电和光伏发电每千瓦时的补贴金额)等问题,但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正稳步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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